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台灣亞文營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菊池明
訴訟代理人  王石
       林儀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想手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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