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242號
原   告  朱倉賦
被   告  陳文裕
被   告  陳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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