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242號
原 告 朱倉賦
被 告 陳文裕
被 告 陳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