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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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35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附表(共同使用部份之建號有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