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35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附表(共同使用部份之建號有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龍明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