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名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梁名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廖瑞東 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及告訴人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紙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