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告 黃裕雄 上列原告黃裕雄與被告 韋燦輝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移轉為原告土地之權利範圍,以請求移轉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本項聲明請求之標的價額。
二、以上開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價額(即起訴狀附件第75頁所載主張土地價額之合計)後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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