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峰桐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峰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峰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6月12日以101年度豐交簡字第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101年7月9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100年8月9日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經最高法院於102年
7月4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峰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12日以101年度豐交簡字第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101年7月9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前即100年8月9日因故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2年2月5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7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提起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4月25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34號、最高法院於102年7月4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2年7月4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又聲請人係於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之10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2日投檢邦明102執聲351字第16132號函所蓋之本院收文章1枚附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