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宗選任辯護人江來盛律師具保人林蔣秋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蔣秋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所定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二、查本件具保人林蔣秋嬌因被告林宏宗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為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水里鄉○○村○○巷000○0號,惟被告於審判中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保一字第30號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函覆報告書在卷可參;又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應訊,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國102年9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依前開說明,具保之被告已逃匿,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
5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昆璋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