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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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6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張芷瑄
被   告  張婷 (原名 張美玲
       林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贈
與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以該贈與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林春成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
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
告張婷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起訴請求:被
告2人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
103年11月6日所為贈與契約之行為,及於104年6月12日
以該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
撤銷、被告張婷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4年6月12日以贈與為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嗣於審理中變更聲明為:
被告2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3年11月6日所為之贈與行
為及於104年6月12日以該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林春成應就系爭不動產於
104年6月12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並回復為被告張婷所有。上開聲明變更,核屬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婷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而未依約清
償,於91年7月之某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
(下同)354,11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給付,嗣原告聲請
對被告張婷之財產強制執行,因執行無結果,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核發北院木100司執子字第70220號債權憑證,詎被
告張婷為逃避對於原告之上開債務,竟於104年6月12日將
其名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以於103年11月6日所成立之贈與
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林春成,致原告未能就系爭不動產追
償,被告張婷所為之上開贈與行為,顯已害及原告之上開債
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害
及債權者,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地減少財產,或消極
地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而言(最高法
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被告張婷之信用卡申請書、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全國財產總歸財產查詢清單,及系爭
不動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件各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
調閱被告張婷之稅務網路資料查詢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之授信資料明細,及贈與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資料等件
各1份在卷可參,核對無訛;且被告2人就原告主張之前揭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依此,堪
信上情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2人間於103年11月6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0
4年6月12日以該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
行為,均應予以撤銷、被告林春成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4年
6月12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
回復為被告張婷所有乙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諭知如
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張妤凡
附表: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1│桃園市│龜山區│東嶺│0000-0000│建│5,436.57│1133/200000│
│││││││││
└─┴───┴────┴──┴─────┴─┴─────┴──────┘
┌─┬───┬────────────────┬──────┬────────────┬──┐
│編││基地坐落│主要用途、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要建材及層次│││
││建號├────────────────┤├─────┬──────┤│
│號││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附屬建物主要│範圍│
│││││計│用途及面積││
├─┼───┼────────────────┼──────┼─────┼──────┼──┤
│1│01083│桃園市○○區○○段○○○○○○○○○○號│住商用,鋼筋│第1層:│平台:│1/2│
││-000││混凝土造,5│109.44平方│11.12平方公││
││├────────────────┤層│公尺│尺││
│││桃園市○○區○○街○巷○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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