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投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受處分人 廖學 終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104年度投秩
字第1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學終 易以拘留壹日。
理由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
留,以新臺幣(下同)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
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
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裁定處罰鍰1,000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
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
單、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受處分人廖學終應繳納
之罰鍰1,000元逾期未完納,以900元折算1日,受處分人廖
學終應易以拘留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