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44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郭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柒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