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治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秀枝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