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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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8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5年11月9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為相對人乙○○之養女,因養父乙○○已於民國95年11月9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丙○之財產所得資料,並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函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稅申報資料,並未查有聲請人繼承相對人遺產之情事,有稅務電子闡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中區國稅苗縣一字第0990011833號函在卷可證。本院審酌聲請人係為回復原住民姓氏,始於相對人過世後,聲請終止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且聲請人並未繼承相對人之遺產,聲請人之生母甲○○亦同意終止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是本件終止收養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處,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