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69號原告 鍾蓬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中元 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鍾中元終止收養關係,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中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起訴即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