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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