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與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與一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同額現金後,業已將被告釋放(見94年度毒偵字第840號偵查卷第46頁反面、94年度毒偵字第953號偵查卷第33頁反面)。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恒寬
法官吳佳穎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