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請人 王怡仁
相對人 許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4年1月4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東湖
1213
451.29
全部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東湖
1214
560.23
12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