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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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甲○○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本件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年滿18歲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聲請人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至成年滿18歲為129年8月8日,惟本院裁判之日為不確定之期日,故以本件聲請繫屬於本院之日即113年11月15日為起算日,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期間為113年11月15日至129年8月8日,共約189個月,標的價額為3,780,000元(計算式:20,000元×189月=3,78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林育蘋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