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0號
原告 盧靖琳
被告 王昇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
法官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旎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0號
原告 盧靖琳
被告 王昇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
法官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