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抗告人 林汝成

法定代理人 林靖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汝聰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林秉賢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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