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抗告人 林汝成
法定代理人 林靖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汝聰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林秉賢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泰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抗告人 林汝成
法定代理人 林靖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汝聰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林秉賢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