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佳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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