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佳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佳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