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

債權人常春藤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常春藤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凱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8萬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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