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
債權人常春藤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常春藤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凱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8萬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
債權人常春藤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常春藤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凱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8萬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