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強因犯竊盜等捌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強因犯竊盜等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著有規定。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
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罪(附表編號1、編號2部分),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28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5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又因犯竊盜等6罪(附表編號3至8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2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判決
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11日│105年8月14日│105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084號│第25882號│第2305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83│106年度審易字第255│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6日│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83│106年度審易字第255│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2月26日│106年5月1日│106年4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16號│第4405號│第4418號(編號3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18日│105年5月初某日│105年5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056號│第23056號│第2305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8日│106年3月28日│106年3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418號(編號3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下旬某日│105年5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056號│第2305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8日│106年3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105年度審易字第2516│││判決││號│號│││├────┼──────────┼──────────┼──────────┤││判決│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418號(編號3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