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戴新恩 相對人 戴成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戴成廣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戴成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屏東縣○○鄉○○路○○○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戴成廣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之祖父即失蹤人戴成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於85年6月1日離家出走失蹤後已逾13年2月,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各情,業經其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詢失蹤人自85年6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就醫紀錄資料,亦查無所獲等情,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8月9日健保高字第1086160987號函為佐,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又本件失蹤人戴成廣於85年6月1日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且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戴成廣既於85年6月1日失蹤,計至92年6月1日止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戴成廣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莊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