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490號聲請人玉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對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於108年1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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