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王秀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家昌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陳家昌(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家昌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陳家昌於民國86年9月1日受理列為失蹤人口之註記,其失蹤已滿7年,經本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99年2月10日刊登新聞紙(民眾日報第11版)在案,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任何人陳報失蹤人生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同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稽詳,並提出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函、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螢幕視窗資料傾印(特殊註記資料查詢)、螢幕視窗資料傾印(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作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系統查無資料電腦畫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6月17日移署資處寰字第0980089564號函、入出境查詢表及二等親各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份附偵查卷宗(98年度民參字第38號)可佐,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宗暨所附資料(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月20日健保高字第0996001407號函、勞工保險局99年1月20日保承資字第0991001715
0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99年1月18日警署戶字第0990037045號函、民眾時報刊登廣告證明單暨報紙等)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失蹤人之前案記錄、在監在押、出入境紀錄等資料,並無其符合或在監在押或出入境紀錄之資料,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全國一般前案記錄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等件附卷可參。自堪信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家昌死亡,應予准許。查失蹤人陳家昌於86年9月1日受理列為失蹤人口之註記,惟其嗣於87年8月12日年滿80歲,其於年滿80歲前已失蹤,並於年滿80歲後經過民法第8條第2項所定3年失蹤期間,因而依上開規定,推定失蹤人陳家昌死亡之時為90年8月12日下午12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