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告 林金耀 訴訟代理人 卓曉雯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睿璽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江宗哲 被告維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張文華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被告鼎曜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本融 訴訟代理人 邱榮昌 被告億祥膠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祥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張美月複代理人 林東吉 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被告神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秀龍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趙水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系爭建物原始起造之證明文件。
二、全部被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
三、臺灣銀行是否為執行債權人?
四、台中商銀應為執行債權人,似應列為被告。被告神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系爭建物確為前手所建,伊進廠後修復之範圍為何?共支出多少金額?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江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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