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69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異議人 李進森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進森(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通過附表所示之收費站,E通機餘額不足,於通知補繳期限前,未完成繳費,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共計14次,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
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規定,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案號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上開ETC催繳單寄至伊戶籍地,均由伊父親 李錦源 簽收,然伊父親年老不識字、記憶力衰退,於不知情下簽收後,事後未予轉交、告知,伊並非蓄意不繳。又伊需擔負家計,所得僅足糊口,實無力繳納此龐大罰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之處分。
三、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交通○○○區○道○○○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又依本辦法第15條,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本局(指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注意事項第1條、第13條第2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所有裝有E通機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行經如附表所示國道收費站之
ETC(即電子收費)車道時,因卡片餘額不足而未能完成扣款,而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下稱補繳通知單)至異議人車籍地即戶籍地(同聲明異議狀所載地址)嘉義縣水上鄉內溪村溪仔底16-2號,異議人同居之父李錦源於民國100年3月11日(附表編號2至14)、同年3月22日(附表編號1)蓋印簽收,異議人仍未於上開補繳通知單之繳納期限100年3月25日(附表編號2~14)、同年4月11日(附表編號1)以前完成繳納,遂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經原處分機關認為異議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於100年6月15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以附表所示之案號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經異議人於法定期間內之100年6月16日向本院聲明異議等情,有附表編號1至14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單、裁決書、送達證書、違規查詢報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影本14份、交通○○○區○道○○○路局名間收費站100年5月30日高名稽字第1000000748號函、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影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
8、31~85頁),異議人就前開E通機卡片餘額不足而通過附表所示之收費站,又未於補繳期限前完成繳費之事實亦不爭執,其有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二)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又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其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以為補充送達,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係指有普通常識,能了解送達之作用及效果之人,而非幼童或有精神病者而言(最高法院74年度臺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觀諸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上之記載,異議人之父李錦源持其印章蓋用於送達證書上,並簽署「父」,有上開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64頁),而其父為00年0月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9頁),其父於收受上開通知單時為76歲之成年人,客觀上應足認係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況異議人亦未提出相關醫學診斷證明足認其父簽收該等補繳通知單時有何精神疾病致無法理解送達意思,或有何已達需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之情,故尚難認定異議人之父達不能辨別事理能力之程度,則郵政機關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為補繳通知單之送達,即生送達之效力;至該收受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540號判決意旨參照)。異議人雖於陳情書稱辯其父年老不識字,記憶力衰退,於不知情下簽收催繳單後未轉交,惟識字與否及記憶力衰退,並非屬不具普通常識而能了解送達之作用、效果之標準,縱其提出蓋有其戶籍地村里長及里辦公室印章並認可前開陳情內容等情,亦難認有理由。
(三)況異議人所有自小客貨車上之E通機於附表所示之不同期日行經收費站即有不足額之事,異議人怠於注意予以加值,復於E通機通過收費站有不足額情事後,復未主動查詢欠費補繳通行費,是異議人就其所稱不知情而未繳納之情事,自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至另異議人稱其需負擔家計,實無力繳納罰鍰等情,尚屬事後行政執行機關如何執行之問題,亦非撤銷該等罰鍰之正當事由。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駕駛汽車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補繳通知單合法送達後亦未於繳費期限前繳費之違規事實,從而,原處分機關於原舉發機關舉發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規定,對異議人各裁處最低額罰鍰3,000元,核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表┌──┬─────┬───────┬────┬────┬──────┐│編號│本院案號│裁決書案號│通過時間│收費站│違規日(即補│││││││繳期限翌日)│├──┼─────┼───────┼────┼────┼──────┤│1│100年度交│ 嘉監 裁字第裁│100年2月│名間收費│100年4月12日│││聲字第697│70-ZGQ023485號│20日上午│站南下││││號││6時52分│││├──┼─────┼───────┼────┼────┼──────┤│2│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古坑收費│100年3月26日│││聲字第698│70-ZHP016024號│15日上午│站南下││││號││5時29分│││├──┼─────┼───────┼────┼────┼──────┤│3│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 員林 收費│同上│││聲字第699│70-ZCR034288號│15日上午│站北上││││號││1時11分│││├──┼─────┼───────┼────┼────┼──────┤│4│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名間收費│同上│││聲字第700│70-ZGQ023463號│15日上午│站南下││││號││5時7分│││├──┼─────┼───────┼────┼────┼──────┤│5│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新營收費│同上│││聲字第701│70-ZDQ028622號│14日上午│站南下││││號││1時50分│││├──┼─────┼───────┼────┼────┼──────┤│6│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白河收費│同上│││聲字第702│70-ZHQ014730號│14日上午│站北上││││號││3時59分│││├──┼─────┼───────┼────┼────┼──────┤│7│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新營收費│同上│││聲字第703│70-ZDQ028609號│12日上午│站北上││││號││4時41分│││├──┼─────┼───────┼────┼────┼──────┤│8│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名間收費│同上│││聲字第704│70-ZGQ023445號│10日上午│站南下││││號││2時49分│││├──┼─────┼───────┼────┼────┼──────┤│9│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古坑收費│同上│││聲字第705│70-ZHP016014號│10日上午│站北上││││號││1時42分│││├──┼─────┼───────┼────┼────┼──────┤│10│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名間收費│同上│││聲字第706│70-ZGQ023444號│10日上午│站北上││││號││2時4分│││├──┼─────┼───────┼────┼────┼──────┤│11│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古坑收費│同上│││聲字第707│70-ZHP016015號│10日上午│站南下││││號││3時10分│││├──┼─────┼───────┼────┼────┼──────┤│12│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 斗南 收費│同上│││聲字第708│70-ZDP029853號│3日下午1│站北上││││號││時32分│││├──┼─────┼───────┼────┼────┼──────┤│13│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月│斗南收費│同上│││聲字第709│70-ZDP029854號│3日下午4│站南下││││號││時28分│││├──┼─────┼───────┼────┼────┼──────┤│14│100年度交│嘉監裁字第裁│100年2│斗南收費│同上│││聲字第710│70-ZDP029844號│月1日上│站南下││││號││午11時51│││││││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