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7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鴻平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一併提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一二四三建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土地及建物未遮掩姓名之異動索引及記事欄未省略之被告楊○○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
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提民事起訴狀,除被告陳鴻平外,另僅記載「楊○○」,則該「楊○○」究係何人確屬不明,顯已違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惟依法尚屬可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楊○○之姓名及住所(請一併提出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一二四三建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土地及建物未遮掩姓名之異動索引及記事欄未省略之被告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 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