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568號聲請人 唐星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燿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填載正確之附表(聲請狀所附之本票四紙發票日皆為民國106年8月2日)。
二、票號TH288434號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6年8月2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