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岳昊嶸 (原名:岳
文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岳昊嶸(原名: 岳文才 )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411元,應繳裁判費
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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