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4,3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