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260號債權人 黃湘瀅 債權人 盧世敏 債務人 柯景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湘瀅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世敏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湘瀅、盧世敏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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