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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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85號原告 徐連貴 訴訟代理人 徐嘉宏 被告 李連盛
徐連有 李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請求分割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5,201元【計算式:(面積)5,1
35.08㎡×1,300元/㎡(公告土地現值)×2/6(原告權利範圍)=2,225,2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