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17號原告 劉桂淑 訴訟代理人 黃志榮 被告 張景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87325號案就液晶電視1台、沙發1組、茶几1組、電腦主機1部、書櫃2個、電腦螢幕2個、主機2台、鍵盤滑鼠各2個、事務機1台、電腦桌2個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47元(即原告主張上開標的物之購買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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