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告 邱慧吟 被告 徐樹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修繕門牌高雄市○○區○○路○○○號30樓建物之浴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原告起訴狀預估之修繕費用),第2項、第3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30,000元、50,000元,茲以原告上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