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869號債權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甲○○業於民國96年11月17日死亡,本件債務人自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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