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救字第32號
抗告人 李政宏
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汶毅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