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96號聲請人 葉坤炫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天利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