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810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林世昌 債務人 林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台幣叁佰元之逾期滯納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