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46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臺中縣梧棲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