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憑。嗣經本院傳喚被告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到庭應訊,並通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拘票、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曾佩琦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