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4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4538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法定代理人丙○○
5樓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伍仟零參元,及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