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79號反訴原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 律師
李立普 律師 劉雅洳 律師甲○○ 趙昌平 律師複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陸萬零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