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正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邱正忠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利息及滯納金共新臺幣14,026元之計息期間及利率等計算方式,聲請人雖於101年3月13日具狀陳報,惟仍未就請求總額與本金之差額計算為 陳明 ,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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