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076號

原告 蕭丁毓

訴訟代理人 張瑋芸 律師

薛智友 律師

被告 林傑旼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傑旼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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