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91號
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迺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弘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