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蔓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9號、109年度調偵字第6號、109年度偵字第3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3Sprouts」商標圖樣之收納箱2個、浴室收納袋1個及新臺幣參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蔓君所犯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6號、109年度偵字第300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之「3Sprouts」商標圖樣收納箱2個、浴室收納袋1個,係仿冒商標權之商品;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310元,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所主動繳交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6號、109年度偵字第3007號全卷屬實。
扣案之「3Sprouts」商標圖樣之收納箱2個、浴室收納袋1個,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商標權之商品,此有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310元,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所主動繳交之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警詢供承不諱,依前揭規定,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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