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祐陞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6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2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4月25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祐陞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2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4月25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當初為了賺取報酬,1帳戶5天可以賺3萬元,本件我沒有拿到錢。我沒有拿到錢,對方說要到三重住
一、兩天,報酬3萬元,到那邊之後對方變成說要住到下禮拜約四五天,我覺得怪怪的,我就說我不住,他們就放我走,他們有把簿子跟第二張卡還給我,但是第一張卡沒有還我,我沒有去報警。我在111年6月23日左右交給對方,我當時太緊張,想要趕快離開三重,怕人家之後找我麻煩。三、我承認,我認罪。四、我在本案沒有拿到報酬。五、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給我自新的機會。」等語明確,並有本院112年4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23388號函及附件:被告羅祐陞帳戶資料(戶名羅祐陞、帳號000000000000)【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卷第23至99頁、第119至12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 陳郁晴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提供轉帳資料(包含轉入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0260號函及附件:被告羅祐陞帳戶資料(戶名羅祐陞、帳號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0遭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6號卷第35至39頁、第47至51頁、第53至61頁、第63至77頁、第79至85頁】。職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志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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