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緝字第44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45號111年度訴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建霖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9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柳建霖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各列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柳建霖明知其並無動漫公仔、球鞋、卡通人物公仔等商品可供出售,亦無完成交易之真意,竟基於以詐欺方式取得財物之不法意圖,於民國110年1月間,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分別使用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跳跳」、臉書帳號暱稱「歐巴馬」或「 謝建華 」登入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社團網站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柳建霖帳戶或其所借用不知情之 張智翔 、 周育瑰 帳戶,柳建霖隨即將上開款項提領而出,並花用殆盡。嗣因如附表所示 何致霖 等人遲未收受所購買之商品,聯繫柳建霖未獲回應,始悉受騙,經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何致霖、 楊庭瑆 、 黃宗翰 、 郭韋成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許弘聖 、 梁偉任 告訴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另經張上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事項、起訴書更正之說明:㈠關於110年度偵字第1009號追加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即附
表編號5),被告是透過網路至告訴人張上友徵求球鞋的社團網頁上去留言表示要賣鞋給張上友,而不是主動散布賣鞋的訊息,起訴法條原是引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更正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㈡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被告柳建霖均不予爭執
證據能力(本院111年5月2日審判筆錄參照)。依司法院110年2月1日院台廳司三字第1100003725號函文暨隨函檢附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所示:「有罪判決就證據能力部分,若當事人未爭執時,得不予說明」之意旨,本判決不予贅述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對其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各以附表所示方式實施詐術,而取得取得不法利益等情,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何致霖、楊庭瑆、黃宗翰、郭韋成、梁偉任、許弘聖之警詢陳述、告訴人張上友之警詢及偵訊陳述、被害人 羅仁皓 之警詢陳述、證人張智翔之警詢及偵訊陳述、證人周育瑰之警詢及偵訊陳述、證人 溫雅婷 之警詢陳述在卷可稽。另有被告柳建霖之中華郵政社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張智翔(柳建霖友人)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周育瑰(柳建霖之母)之中華郵政社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何致霖與「跳跳」之LINE對話紀錄、何致霖匯款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楊庭瑆與「歐巴馬」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內含網路銀行轉帳明細)、黃宗翰匯款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黃宗翰與「歐巴馬」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郭韋成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郭韋成與「歐巴馬」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張上友以友人 陳品諭 帳戶匯款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張上友與「歐巴馬」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陳品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羅仁皓與暱稱「謝建華」在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溫雅婷帳戶(羅仁皓使用帳戶)轉帳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梁偉任與暱稱「謝建華」在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暱稱「謝建華」之臉書截圖、梁偉任匯款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許弘聖與暱稱「謝建華」在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許弘聖匯款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被告使用周育瑰帳戶提款卡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附表所示詐欺犯行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以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告訴人及被
害人等行騙,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法條誤引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3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已如前述)。㈡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
之計算,應依遭詐騙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人數計算。是以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8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年少,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而透過網路向不特定公眾,而為本案犯行,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所為實值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再酌以其詐騙手法、所獲得贓款等犯罪情節,及自述從事太陽能板裝置工作、目前無存款、父母因販毒在監(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91號卷第186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各列所示之刑,並衡酌其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就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犯罪所得之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犯行獲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匯款,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並未賠償任何被害人,故認被告實際上仍享有該犯罪之不法利益,雖未扣案,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詹雅評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育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⑴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⑵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⑶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⑴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⑵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宣告刑111年度訴緝字第44號1何致霖(告訴)柳建霖以LINE帳號暱稱「跳跳」在LINE通訊軟體「新北最大娃娃機商品交流」群組中貼文,佯稱要販售公仔娃娃之不實訊息,致何致霖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5日下單購買動漫公仔10隻,並依其指示匯款。110年1月5日20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4,000元中華郵政社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柳建霖帳戶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楊庭瑆(告訴)柳建霖以臉書暱稱「歐巴馬」在「金證金仔行情交流」社團中貼文,佯稱要販售公仔娃娃之不實訊息,致楊庭瑆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5日下單購買海賊王公仔,並依其指示匯款。110年1月6日16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1,260元。同上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黃宗翰(告訴)柳建霖以臉書暱稱「歐巴馬」在臉書貼文,佯稱要販售公仔娃娃之不實訊息,致黃宗翰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1日分別下單購買動漫公仔3隻、2隻,並依其指示匯款。110年1月11日10時38分許及110年1月11日19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分別轉帳3,600元、3,000元。同上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郭韋成(告訴)柳建霖以臉書帳號暱稱「歐巴馬」在臉書貼文,佯稱要販售公仔娃娃之不實訊息,致郭韋成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1日下單購買海賊王公仔10隻,並依其指示匯款。110年1月11日19時57分許,以ATM方式匯款9,000元。同上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訴緝字第45號(追加起訴)5張上友(告訴)張上友在「球鞋交易」社團網站上刊登徵求球鞋的貼文,柳建霖以臉書暱稱「歐巴馬」上述社團網站留言,佯稱要販賣球鞋,致張上友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30表示欲購買,並依柳建霖的指示匯款。110年1月30日17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1萬3,060元(由友人陳品諭之帳戶轉帳)。聯邦銀行號000-000000000000號張智翔帳戶柳建霖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年度訴緝字第46號(追加起訴)6羅仁皓柳建霖以臉書暱稱「謝建華」在「海賊王七龍珠代理金證證版公仔小賣場」社團中貼文,佯稱要販賣金證公仔之不實訊息,致羅仁皓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7日下單購買金證公仔,並依其指示匯款。110年1月17日16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4,200元(由 温雅婷 帳戶轉帳)。中華郵政社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周育瑰帳戶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梁偉任(告訴)柳建霖以臉書暱稱「謝建華」在「娃娃機夾友寶物買賣區公仔模型美好」社團中貼文,佯稱要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致梁偉任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8日下單購買公仔,並依其指示匯款。110年1月18日14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2,660元。同上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許弘聖(告訴)被告以臉書暱稱「謝建華」在「娃娃機~商品討論買賣交流區」社團中貼文,佯稱要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致許弘聖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8下單購買動漫公仔10隻,並依其指示匯款。110年1月18日20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9,000元。同上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