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 盧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春蘭 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2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無消滅原因,亦未撤銷其救助者,對於其上訴亦生效力。
二、經查,聲請人於起訴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家救字第10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參(見原審110年度家救字第101號卷第27頁暨其背面),依上開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芊蕙